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;有配偶之人與第三者通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與其相姦者也同樣可判處相同刑責。
構成通姦罪的要件有兩種,一是通姦罪主體必須為有配偶之人,其二為必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,因為本罪為即成犯,就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進行姦淫行為時便已構 成此罪,所以在通姦時已有無配偶為前提條件;若通姦者事後夫妻雙方之婚姻關係因離婚或是依法撤銷,仍不影響此罪之成立。
刑法第兩百三十九條後段規定,相姦罪為與認識且有配偶之人通姦,且與之和姦者。而相姦罪之主體不以有無配偶為必要,若第三者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,由於其並 無責任能力,所以與之通姦者則違反刑法第兩百二十七條第一項「與幼童性交猥褻罪」。
另外若與有配偶之人通姦者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,前者則會因觸犯刑法第兩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與幼童性交罪,後者則為被害人,因此不成立通姦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