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配偶有以下條例情形者,可以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一、配偶為重婚者。與前一段婚姻關係者還未離婚,便與現任妻子結婚者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,其第三者不論同性或異性,皆可成立。
三、配偶終日以肢體及言語暴力對待,導致另一半身心受創。
四、受到配偶之直系尊親屬虐待以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配偶有惡意遺棄之行為。
六、配偶有意圖殺害之行為。
七、配偶罹患不治之症等惡疾。
八、配偶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配偶失蹤生死不明超過三年。
十、配偶因故意犯罪經法院裁決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,由於故意犯罪於日後極有可能再犯,所以為保障他方配偶,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。